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民初50号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1090078L。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标,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庆,江苏守夜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龙源超市,经营场所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政府西200米。
经营者:**。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龙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宋 莉 人民陪审员 王凤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仰芮 书记员蔡玲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