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02民初4025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织里勤奋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镇利济街道安康路160号。
法定代表人:杨黎黎。
被告:长兴泗安杰欣制衣厂,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泗安镇仙山村。
经营者:陈忠达,男,197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织里勤奋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长兴泗安杰欣制衣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织里勤奋服饰贸易有限公司、长兴泗安杰欣制衣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