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325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88186690。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锋,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晓娟,重庆万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营业厅,营业场所:重庆市江北区塔坪8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MA5U3U9G63。
负责人:毛西安。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019X7。
法定代表人:杨杰。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营业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3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