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23民初3525号之一原告:北京贝特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1号33层3302。
法定代表人:朱晓兰,经理。
被告:淄博东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天齐路216号甲3。
法定代表人:杨玉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卫东,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贝特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淄博东创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