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1民初224号之一 本院于2019年4月13日对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家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苏01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苏01民初224号民事裁定书中第1页第16行的“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黄家鸿、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予以删除,第2页第18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