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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恩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51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恩典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恩典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51民初100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广西恩典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列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冰峰,广东东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公司”)与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来登公司”)、广西恩典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典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波,被告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冰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牧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117525号“ ”、第4044548号“ ”、第686045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喜来登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网站、卫浴洁具商品包装、店招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九牧”、“九牧卫浴”、“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判令被告恩典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店内装潢、卫浴洁具商品包装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35万元;

5.判令被告喜来登公司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

6.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集开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国内知名卫浴洁具公司,拥有从德国、意大利、韩国、日本等国家进口的先进生产和检测设备,营销网络遍布全国。

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福建省南安市丰富轻工机械厂取得第1117525号“ ”商标;

2002年12月10日,该商标转让至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2005年6月22日,注册人变更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8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4044548号“ ”商标;

2011年1月7日,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第6860453号“ ”商标。

上述三个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水龙头、浴室装置、抽水马桶、卫生器械和设备等卫浴洁具。

2014年9月13日,上述三个商标均转让至原告名下。

目前,涉案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原告十分注重品牌推广,为广告宣传投入了大量费用,利用各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使得“九牧”、“JOMOO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JOMOO九牧”系列商标及商品陆续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等近百项荣誉,在卫浴洁具行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喜来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网站介绍中使用“九牧”、“九牧卫浴”、“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并宣传“乐享新生活从九牧开始”;

网站的企业形象店、广告展示、产品包装上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

另外,原告还发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多家门店(包括被告恩典公司)销售被告喜来登公司的商品,并在店招、店内装潢等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香港九牧”、“九牧卫浴”标识。

原告对此进行了公证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两被告的上述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严重扰乱了原告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给原告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

请求法院判如诉请。

原告九牧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第1117525号“ ”商标注册证、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及商标转让证明公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拥有第1117525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2.第4044548号“ ”商标注册证、商标转让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公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拥有第4044548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3.第6860453号“ ”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及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公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拥有第686045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

4.《关于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裁定书》的公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201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评字[2011]第31150号”《裁定书》中,认定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的第4044548号“九牧JOMOO”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5.(2017)京民终51号判决书打印件一份,拟证明2017年9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认定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6.(2016)闽泉桐证内字第4259号至第4276号公证书(商标、企业荣誉证书)复印件共十八份;

7.(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1686号至第1699号公证书(商标、企业荣誉证书)复印件共十四份;

证据6、7拟证明:原告的“ ”、“九牧JOMOO”、“九牧”商标及品牌产品被评为福建著名商标、福建名牌产品、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卫浴领军品牌、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等荣誉,在国内水暖卫浴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8.(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2523号、第2524号公证书复印件共二份,拟证明:原告为推广“九牧JOMOO”系列品牌,在中央电视台2017年、2018年春晚及两会投放广告,花费4323.1万元,“JOMOO九牧”系列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品牌影响力大。

9.(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937号公证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喜来登公司在网站介绍中使用“九牧”、“九牧卫浴”、“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并宣传“乐享新生活从九牧开始”;

网站的企业形象店、广告展示、产品包装上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

10.(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02号、第506号、第513号公证书复印件共三份(另付实物一件),拟证明:恩典公司及其它两店在南宁市销售喜来登公司的商品,并在店招、店内装潢上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香港九牧”、“九牧卫浴”标识,侵害原告的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11.委托代理合同书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12.第1117525号商标信息的打印件一份,拟证明:第1117525号“ ”商标经续展,专有权期限自2017年10月7日至2027年10月6日,目前仍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13.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情况的打印件一份,拟证明: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在香港成立,晚于原告的涉案第1117525号、第4044548号商标的注册时间。

被告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共同答辩称:一、答辩人不存在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答辩人所使用的商标“JIJOFU”是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有效期是2010年05月28日至2020年05月27日,注册人是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喜来登公司,答辩人在网站、相关产品包装、店招等经营活动中均使用自己独有的商标,并没有使用过原告所称的有关商标,因此不存在原告所称的商标侵权行为。

二、答辩人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是经依法注册登记设立的,其是商标“JIJOFU”的持有人,喜来登公司是该商标的共有人,答辩人是有权依法使用该商标,并标注商标持人为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是合法使用的行为,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恩典公司是在答辩人授权下从事经营活动,其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也是合法使用的行为,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答辩人所使用的商标与被答辩人所称的商标能明显区别开来,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况且答辩人所使用的商标是经依法注册的商标,有权使用自有商标,并依法标注该商标的持有人。

另外,被告所使用的商标“JIJOFU”是经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该商标在字体、字母组合、内容上等各方面都与原告的三个商标不同,公众能够很明显的区别,被告使用该商标不会引起公众的混淆。

所以,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被告喜来登公司是商标注册人之一,同时该商标的共有注册人是香港卫浴有限公司,在使用该商标时依照法律应标注公示该商标的持有人。

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有权标注公司简称“九牧卫浴”或“九牧”,并不会因为出现“九牧”字样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原告也没有直接证据有效证明被答辩人实施了其所称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为其辩解共同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二被告所使用的商标“JIJOFU”是经依法核准注册的,注册人为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及喜来登公司;

二被告在网上、产品包装、店招等经营活动中均标注自己依法注册的商标“JIJOFU”,并没有使用原告所称的商标,不存在侵害原告商标的行为;

二被告使用的商标“JIJOFU”,与原告所称的驰名商标“九牧JOMOO”完全不同,不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二被告不构成侵权;

喜来登公司作为商标的共同注册人,应依法且有权在各种经营活动中标注商标持有人,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及喜来登公司标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2.公司注册证书及续期证明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依法设立及存续期限。

经庭审质证,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二被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2、3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对其关联性有异议。

涉案商标与二被告所使用的商标不存在任何联系。

二被告使用的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注册的,从商标的形式、内容看足以与原告的三个商标明显区别开来,不会使公众造成混淆。

证据4、5不能作为原告的第4044548号“九牧JOMOO”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依据。

证据6、7、8与二被告无关。

对于证据9、10,二被告使用的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依法核准的,该商标注册人是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和被告喜来登公司,二被告在各种经营活动中有权且应当依法对该商标的持有人进行标注,该行为是合法的。

被告恩典公司是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及被告喜来登公司授权下进行的活动,该经营行为也是正当合法的,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证据11只是合同,并没有发票等有效凭证,也不是本案必然产生的费用,应不予采信。

对证据12、13的三性均有异议,该二份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应采纳。

对于二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的三性没有异议,但是被告喜来登公司将商标“JIJOFU”与“香港九牧卫浴”一起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原告享有的“九牧JOMOO”相混淆。

对证据2的三性没有异议,但是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成立的时间是2008年3月28日,晚于原告的涉案第1117525号、第4044548号商标的注册时间,且在被告注册公司之前原告的涉案商标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的成立和使用行为,是攀附原告涉案商标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其中证据1、2、3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因二被告无异议,并且该三份证据的待证事实与本案争议事实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4的公证程序合法,又具备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5系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6—10的公证程序合法,且均具备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采信;

证据11因原告未能提交原件予以查对,亦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证据12、13为网页打印件,该二份证据与被告的证据2能够互相印证,故本院予以采信。

对于二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据1、2具备真实性及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但是二被告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侵权,本院将结合其他证据予以审查判断。

依据上述对证据的认证意见,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0年12月30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管件、淋浴房、沐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具、塑料制品、日用器具)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等。

第1117525号“ ”商标的原注册人系福建省南安市丰富轻工机械厂,该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10月6日,到期后续展至2017年10月6日,后又续展至2027年10月26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即:喷水器;

水管龙头;

管道龙头;

配水龙头;

坐浴澡盆;

淋浴用设备;

抽水马桶;

卫生器械及设备;

洗手盆(卫生间用)。

该商标于2002年12月14日转让给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6日变更注册人为福建省九牧轻工集团有限公司,又于2005年6月22日变更注册人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第4044548号“ ”商标的原注册人系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06年5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16年5月27日,到期后续展至2026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澡盆;

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浴室装置;

可移动盥洗室;

冲水槽;

卫生器械和设备;

卫生间用手干燥器;

抽水马桶;

坐便器;

水冲洗设备;

洗涤槽;

水箱液面控制阀;

淋浴用设备;

浴室管子装置;

坐浴浴盆;

洗涤用铜盆;

冲水装置;

浴室隔板;

桑拿浴设备;

龙头;

龙头防溅喷嘴;

防喷溅管嘴;

管道旋塞(塞子);

暖气装置;

卫生设备用水管;

管道(卫生设备部件);

喷水器;

压力水箱;

水管调制开关;

自来水设备的调节和安全附件;

地漏;

水暖装置用管子零件;

暖气片;

自来水龙头垫圈;

排水管道设备;

中心暖气散热器;

进水装置。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第6860453号“ ”注册商标的原注册人系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该商标于2011年1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有效期至2021年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便携式土耳其浴室;

浴用加热器;

沐浴用设备;

洗澡盆;

洗涤用铜盆;

可移动盥洗室;

冲水槽;

便桶;

淋浴器;

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

抽水马桶;

坐便器;

马桶座圈;

太阳能集热器;

晒皮肤器械(日光浴床);

水冲洗设备;

非医用熏蒸设备;

矿泉浴(容器);

矿泉浴盆(容器);

桑拿浴设备;

浴室隔板(围栏);

淋浴隔间;

洗涤槽;

蒸脸器具(蒸汽浴);

喷射漩涡设备;

清洁室(卫生装置);

太阳能热水器;

冷热湿巾机;

冷热柔巾机;

太阳能收集器;

浴霸。

原告九牧公司于2014年9月13日受让取得该商标。

“九牧”系列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多项荣誉。

2006年11月17日,第1117525号“ ”商标被泉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评为“泉州市知名商标”;

2007年11月,“JOMOO ”商标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2008年12月,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的“JOMOO九牧牌陶瓷片密封水嘴”获评2008年“福建名牌产品”称号;

2009年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九牧集团有限公司颁发《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证书》认定“九牧”字号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2010年11月,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的“ JOMOO”商标获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授予的“福建省著名商标”;

2011年12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九牧集团有限公司颁发证书认定“九牧”字号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2012年,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的“JOMOO九牧牌陶瓷片密封水嘴”和“JOMOO九牧牌花洒”分别获得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福建名牌产品”荣誉证书;

2012年11月,原告九牧公司在第四届中国卫浴榜获评中国卫浴领军品牌;

2014年11月,原告九牧公司的第4044548号“ ”品牌在第六届中国卫浴榜获评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

2015年12月,原告九牧公司的第6860453号“ ”商标被认定为泉州市知名商标等。

2011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31150号”争议裁定书中认定第4044548号“九牧JOMOO”商标在龙头、浴室装置商品上为驰名商标。

2017年9月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第4044548号“九牧JOMOO”商标为驰名商标。

原告九牧公司为维权而委托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办理了相关的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5月8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代理人陈某萍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公证。

2018年5月9日,陈某萍在公证员黄小健、陈益斌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万泰隆国际家居建材展示中心的“香港九牧卫浴”(门店名称)商店,陈某萍依次对万泰隆国际家居建材展示中心的外景、“香港九牧卫浴”门店及周围进行了拍照,然后对该店铺内部分场景进行了拍摄,并在该店购买了“龙头”一个,陈某萍以刷卡支付的方式共支付人民币180元。

购买商品及拍照活动结束后,由陈某萍对上述商品、刷卡单、发货清单及名片进行拍照。

上述拍照共二十三张,拍照后,公证员将购得商品进行封存并交由陈某萍保管。

2018年5月15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02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证据保全的过程。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该店在装修装潢上使用了“JIJOFU香港九牧卫浴”字样,售卖的商品外包装盒上印有“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外包装侧面标注以下信息“监制: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新界某某昌路26-38号豪华工业大厦;

电话:00852-30788733;

制造商:由“jijofu”商标持有者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授权潮安县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

厂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某巷某某某园工业区;

热线电话:400-7777-832;

网址:www.jijofu.com;邮箱:jiumu@jijofu.com”。

包裹内装有水龙头一件及名片、发货清单、刷卡单、合格证各一张,水龙头手柄正面及包装袋均印有“JIJOFU”商标并标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

2018年5月8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财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公证。

2018年5月9日,李某财在公证员黄小健、陈益斌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昆仑大道长旺装饰材料市场的“JIJOFU商标持有人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门店名称)商店,李某财依次对长旺装饰材料市场的外景、“JIJOFU商标持有人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门店、周围及该店铺内部分场景进行了拍照,并在该店购买了“龙头”一个,李某财以刷卡支付的方式共支付人民币180元。

购买商品及拍照活动结束后,由李某财对上述商品、“香港九牧王卫浴(监制)广西总代理”单据及名片进行拍照。

上述拍照共拍得照片二十一张,拍照后,公证员将购得商品进行封存并交由李某财保管。

2018年5月15日,该公证处出具(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06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证据保全的过程。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该店在装修装潢上使用了“JIJOFU香港九牧卫浴”字样,售卖商品的外包装盒正面显示品牌代言人陈某妮,且印有“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侧面标注以下信息“监制: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地址:香港新界某某昌路26-38号豪华工业大厦;

电话:00852-30788733;

制造商:由“jijofu”商标持有者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授权潮安县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

厂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某巷某某某园工业区;

热线电话:400-7777-832;

网址:www.jijofu.com;邮箱:jiumu@jijofu.com。

”包裹内装有水龙头一件及名片、“香港九牧王卫浴(监制)广西总代理”单据、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各一份,水龙头手柄正面及包装袋均印有“JIJOFU”商标并标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名片上印有“联系人陈某玲、地址:某某大道1号长旺市场13栋7-8号”。

2018年5月8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代理人李某财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对其购买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公证。

2018年5月9日,李某财在公证员黄小健、陈益斌的监督下,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快环建材市场的“JIJOFU九牧卫浴”(门店名称)商店,对该商店门店、周围及该店铺内部分场景进行了拍照,并在该店购买了“龙头”一个,李某财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共支付人民币200元。

上述购买商品及拍照活动结束后,由李某财对上述商品、收据进行拍照。

上述拍照共拍得照片十五张,拍照后,公证员将购得商品进行封存并交由李某财保管。

2018年5月15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13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证据保全的过程。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该店在装修装潢上使用了“JIJOFU香港九牧卫浴”字样,售卖的商品外包装盒上显示品牌代言人陈某妮,且印有“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外包装侧面标注以下信息“监制: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新界某某昌路26-38号豪华工业大厦;

电话:00852-30788733;

制造商:由“jijofu”商标持有者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授权潮安县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

厂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某巷某某某园工业区;

热线电话:400-7777-832;

网址:www.jijofu.com;邮箱:jiumu@jijofu.com”。

包裹内装有水龙头一件及订货单、使用说明书、合格证各一份,水龙头手柄正面及包装袋均印有“JIJOFU”商标并标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

2018年5月9日,领逸(厦门)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代理人王某文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对其登录网络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保全公证。

当日,王某文在公证员黄小健及公证辅助人员陈怀峰的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计算机,登录网络进行如下操作:1.在电脑桌面新建一个文件夹并命名为“jijofu阿里云”;

2.通过宽带连接进入Internet,打开电脑桌面上的“360浏览器”,截图后,另存至“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3.在上述网页页面的“360搜索”栏里输入“阿里云”,点击“Enter”键,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4.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万网阿里云-阿里云万网域名开年“惠”,域名低至五折!wanwang官网”,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5.在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查域名”栏里输入“www.jijofu.com”,点击“查域名”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6.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jijofu.com已注册”右边的“Whois信息”,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7.将鼠标移动至上述页面顶部,用鼠标选中“jijojf.com”,点击“打开链接”,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8.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首页”,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9.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关于”,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

10.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形象”,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11.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产品”,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12.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动态”,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13.点击上述网页显示页面的“联系”,出现相应页面,截图后,另存至桌面上“jijofu阿里云”的文件夹;在上述截图中,王某文选取其中十六页并打印作为附件粘贴该公证书后。

2018年6月4日,该公证处出具了(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937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证据保全的过程。

该公证书附件显示域名为jijofu.com的注册信息,所有者为ChaoanChaozhouSheratonCeramicIndustryCo.Ltd;在jijofu.com网站首页截图中显示“JIJOFU”商标及“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九牧卫浴”字样,以及“九牧品牌”、“九牧服务”和“联系九牧”等链接;

该网站“关于”的页面截图显示“公司简介:本公司是一家大型股份制中港合资企业……2008年5月先后被全国高科技建筑建材产品委员会审核,推介为‘中国知名卫浴十佳品牌’。

2012年3月在全国品牌培育推广活动中,经审核入选‘驰名品牌’……”等内容,该页面左上角标注有“JIJOFU”商标和“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

该网站的宣传页面中大量使用“九牧”、“九牧品牌”及“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还显示“服务热线:400-7777-832、网站地址:www.jijofu.com、公司地址:广东省潮安区某巷镇某某某园工业区、电子邮箱:jiumu@jijofu.com”等信息。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公司提交了前述(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06号公证书附件封存的实物包裹一件。

本院在庭审时进行拆封查验,查明该包裹外包装纸盒显示品牌代言人陈某妮,纸盒正面印有“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监制”字样,侧面标注以下信息“监制: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新界某某昌路26-38号豪华工业大厦;

电话:00852-30788733;

制造商:由“jijofu”商标持有者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授权潮安县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生产;

厂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县某巷某某某园工业区;

热线电话:400-7777-832;

网址:www.jijofu.com;邮箱:jiumu@jijofu.com”。

包裹内装有水龙头一件,水龙头手柄正面及包装袋均印有“JIJOFU”商标及“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

另查明,原告九牧公司因购买相关侵权产品而支出费用合计人民币560元。

再查明,被告喜来登公司于2005年06月21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制造陶瓷器、陶瓷卫生洁具及配件、瓷泥、瓷釉颜料(不含危险品及涉及污染物排放);

销售五金、不锈钢制品、水暖配件、陶瓷洁具配件。

被告恩典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卫浴洁具、陶瓷制品、灯饰、不锈钢制品、塑料制品(除一次性发泡塑料制品及超薄塑料袋)、厨房设备、酒店用品、家用电器、制冷设备、五金交电、卫生洁具、水暖器材等;

卫浴产品的研发及销售。

又查明,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8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成立。

该公司于2010年5月28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6666162号“JIJOFU”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0年5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1类):洗浴盆、坐便器、水龙头、坐浴澡盆、马桶坐圈、浴室装置、抽水马桶、小便池(卫生设施)、盥洗池(卫生设备部件)、冲水装置。

该商标于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受让人为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和被告喜来登公司。

2018年3月12日,该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为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和被告喜来登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中,原告九牧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117525号“ ”、第4044548号“ ”、第6860453号“ ”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商标均处于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被告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是否侵犯原告九牧公司拥有的第1117525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若被告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争点一,本院认为,本案审理期间通过查验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06号公证书附件所封存的涉案侵权产品实物包裹,查明该包裹中显示的销售店铺地址与被告恩典公司的住所地一致,故可以认定被告恩典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

经查询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937号公证书附件所显示域名为“jijofu.com”的网站登记信息,可以确认域名为“jijofu.com”的网站即是被告喜来登公司的网站。

又通过查验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2018)闽泉海证内字第502号、第513号公证书附件实物,查明涉案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注的生产商地址、电话、厂址、热线电话、品牌代言人等信息与上述网站页面所显示的公司地址、电话、厂址、热线电话、品牌代言人等信息均相同,且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标注的厂址及上述网站页面显示的厂址亦与被告喜来登公司的住所地一致。

对此,被告喜来登公司虽然予以否认,但是未能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予以证明。

据此,应认定被告喜来登公司生产并向被告恩典公司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的事实。

本案中,原告九牧公司的涉案注册商标经过长时间使用及宣传推广获得了多项荣誉,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

被告喜来登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与原告九牧公司第1117525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

被告喜来登公司在生产、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及其外包装上突出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字样,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所称商标的使用行为。

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喜来登公司及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来源于九牧公司或者与该公司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从而造成混淆。

被告恩典公司销售被告喜来登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并且在其经营场所的装潢上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文字进行宣传及描述的行为,亦容易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造成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对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使用驰名商标和被诉商标的经营者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关系等特定联系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容易导致混淆’。

”被告喜来登公司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九牧公司的许可,在生产涉案侵权产品过程中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文字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第1117525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恩典公司擅自销售喜来登公司生产的涉案侵权产品,并且在销售涉案侵权产品过程中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文字进行宣传及描述的行为,亦侵害了原告的前述三枚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辩解其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及“香港九牧卫浴”文字不构成侵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争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被告喜来登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类商品,被告喜来登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的宣传页面突出使用“九牧”、“九牧卫浴”、“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等文字的行为,主观上有利用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及其“九牧”文字的显著性,明显存在攀附名牌、搭便车的故意,该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足以使普通消费者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侵害了原告九牧公司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恩典公司销售涉案侵权产品,并在其经营场所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文字进行宣传及描述,其行为亦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因此,原告主张二被告应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在网站、卫浴洁具商品包装、店招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九牧”、“九牧卫浴”、“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争点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原告主张二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九牧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被告喜来登公司、恩典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故应由本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合考虑到原告九牧公司的涉案商标的声誉和商品市场价值,被告的侵权时间、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确定被告喜来登公司、告恩典公司应连带赔偿原告九牧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

原告九牧公司主张的超出前述数额的赔偿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九牧公司要求被告喜来登公司在省级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问题,因原告九牧公司在本案中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喜来登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对原告的商誉造成实际损害的事实,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恩典贸易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第1117525号“”、第4044548号“”、第686045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网站、卫浴洁具商品包装及店招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九牧”、“九牧卫浴”、“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广西恩典贸易有限公司应立即停止在店招、店内装潢及卫浴洁具商品包装等经营卫浴洁具商品的商业活动中使用“香港九牧卫浴有限公司”、“香港九牧卫浴”文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恩典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0万元;

五、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678元,由被告潮州市潮安区喜来登陶瓷实业有限公司、广西恩典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72元。

二被告所负担的受理费已由原告垫付,本院不另作收退。

二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上述款项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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