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34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龙飞,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丘市经济开发区美杰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安丘市经济开发区天地商业广场6号楼。
经营者:闫公杰,男,汉族,1970年12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亭亭,女,汉族,1994年1月28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系经营者闫公杰之女。
被告:昌乐县洪增超市,经营场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营丘镇赵家崖头村。
经营者:李红增,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增莲,女,汉族,1989年8月10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系该超市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丘市经济开发区美杰超市、被告昌乐县洪增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4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