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初347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利,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城市德隆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令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诸城市德隆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8日以证据不足、重新准备证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