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辽0105刑初469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国华,。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7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4月13日投案),同年4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9]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国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国华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1月23日期间,被告人赵国华伙同李晓敏(已判刑)租赁沈阳市皇姑区长江街88号的门市房开设品牌折扣店,在店内销售假冒耐克、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装、运动鞋等商品。
期间,被告人赵国华、李某2以人民币599元的价格销售给郑某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长款棉服一件,以人民币498元的价格销售给宫某假冒阿迪达斯、耐克注册商标的卫衣各一件,以人民币399元的价格销售给周某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棉服一件(上述四件商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7年11月23日,侦查人员在该店铺内查获并扣押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服装421件,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包32个,假冒阿迪达斯注册商标的运动鞋112双,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服装256件,假冒耐克注册商标的运动鞋113双。
上述商品销售标价共计人民币224636元。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证明,上述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案发后,销售所得人民币1496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郑某、宫某、周某。
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赵国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国华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涉案人员李某2、吴某的陈述;
证人周某、郑某、宫某、赵某、黄某、李某1、张某的证言;
辨认笔录及照片;
转账截图;
物证照片;
交易流水;
扣押清单、发还清单;
鉴定证明;
价格证明;
商标注册证明;
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
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国华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已销售金额人民币1496元,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人民币2246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犯罪系未遂,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国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依法上缴国库。
二、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