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181号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迎宾路**。
法定代表人:石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陵市杨安镇供销社三岔口百货门市部,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杨安镇三岔口。
负责人:苏绍升。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乐陵市杨安镇供销社三岔口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