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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刘芳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8885号
案件名称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刘芳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刘芳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8885号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和畅六路**B1-B3厂房。

法定代表人:ANDREALAMIERI,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华,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燕,浙江诺力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芳芳,女,198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圣超,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芳芳、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TCL-罗格朗国际电工(惠州)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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