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658号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洪忠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源,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熠,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孔祥凯,男,198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孔祥凯、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以与被告孔祥凯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劲霸男装(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钱建亮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