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初144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世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沙市区园仕麻将机。
经营场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荣鑫花园**楼**门面。
经营者:田贝,女,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涛,系田贝丈夫,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市区园仕麻将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被告沙市区园仕麻将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涛到庭参加诉讼。
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