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刑初1324号 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鹏飞,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科,住浙江省义乌市。
因涉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月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革,浙江欧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9]1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鹏飞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孟庆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鹏飞及其辩护人刘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至2017年3月,马某(另案处理)在义乌市的店面接收东阳艾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何某的订单,后安排丈夫即被告人金鹏飞在其开办在金华市金东区的蓝易注塑厂进行生产,二人在未取得“ETUDE”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假冒带有“ETUDE”商标(第1676353号)的化妆品塑料包装盒并从中获利。
现查明共计假冒带有“ETUDE”商标标识的化妆品塑料粉饼盒87120个,销售额41817.6元人民币。
2019年1月8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金鹏飞传唤到案。
现被告人金鹏飞已赔偿权利人人民币8万元。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金鹏飞退缴违法所得871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鹏飞在庭审过程中并无异议,且有订购合同、生产任务单、农行转账明细、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公正认证、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开庭笔录、身份信息、到案经过;
共犯马某,证人何某、杨某、李某的证言;
鉴定意见书;
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被告人金鹏飞的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鹏飞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金鹏飞伙同马某共同生产假冒带有“ETUDE”商标标识的化妆品塑料粉饼盒,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金鹏飞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鹏飞在犯罪后能积极退赃,并赔偿商标权利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鹏飞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一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产品,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金鹏飞的违法所得871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