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2民初674、675号 原告:温州欧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温州欧利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轻工机械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82941517G。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元良,杭州斯可睿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申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上望街道北隅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36077F。
法定代表人:李少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欧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申达印刷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案过程中,原告温州欧利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欧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各50元,减半收取各25元,由原告温州欧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