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301号 申请人:必德避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国科罗拉多州,科罗拉多普林斯市,斯特拉瑟斯路13710号,215。
法定代表人:BrentW.Hubby,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雨航、郑聪,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成功领袖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台北市仁爱路四段****。
法定代表人:张曼琳,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成都倍得管理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玉林商务港**。
法定代表人:许植,职务不详。
申请人必德避有限公司、成功领袖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都倍得管理培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申请人必德避有限公司、成功领袖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倍得管理培训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54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分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根据(2019)川01民初3043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倍得管理培训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紫荆北路支行的账户(43×××51)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倍得管理培训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都棕南支行的账户(12×××33)的存款。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0年7月3日止。
对上述财产的保全以冻结的银行存款合计金额254万元为限。
如需续查封、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