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民初229号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前山金鸡西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48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亚娜,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龙海市石码锦城制冷配件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龙海市石码镇祖宫路**圆融锦江明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31FU5X98。
经营者:李毅炎,男,196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峰杰,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石码锦城制冷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