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初4975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厂房******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庹蒋,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庆,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区鑫垚通讯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荆南路**,经营者张瑶贤。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区鑫垚通讯经营部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