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华丽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刑初1932号
案件名称华丽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华丽芳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刑初193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华丽芳,女,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始兴县。

因本案于2019年3月12日被羁押并于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9〕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丽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华丽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开始,被告人华丽芳受雇于同案人(另案处理),在未经Adidas、FENDI、NIKE、VANS、Levis等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或者许可的情况下,在本市白云区石井街广大服装商贸城A1栋某档口内,储存并对外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

2019年3月12日11时许,华丽芳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被缴获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衣服1批。

经鉴定,上述部分被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衣服价值人民币13559230元。

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华丽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并认为华丽芳具有从犯、犯罪未遂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以及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

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间量刑,并处罚金。

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华丽芳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当庭表示悔过,请求法庭考虑其只是受雇于老板王科平,对其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华丽芳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华丽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华丽芳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华丽芳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全案的性质、危害后果,考虑被告人华丽芳的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华丽芳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11月11日止。

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装一批、手机1台(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魏晶晶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方赛卿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