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484号原告:袁弓夷,男,1949年1月30日出生,香港居民,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香港居民身份证号E232665(9)。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霞,女,1975年5月10日出生,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4,5,**。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开辰,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学振,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彼得·罗纳德·邓伍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超,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旭日,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苹果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本蒂诺市因非尼特环道**。
原告袁弓夷与被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及苹果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袁弓夷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袁弓夷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弓夷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袁弓夷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