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056号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陆居路**。
法定代表人:陈丹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鑫,系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坚,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外北大丰。
经营者:刘光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艳,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露,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超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瓦厂湾11号 法定代表人:黎昌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健,北京金诚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双熊猫洗涤剂厂、重庆市超威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