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52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住所地英国伦敦市怀特查佩尔路**,公司号:2415643。
法定代表人:蔡伟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晓霞,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燕,浙江杭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狮市狼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中国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灵狮商厦****楼**201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1HQAL2D。
法定代表人:张其志。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石狮市狼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格洛联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诉讼,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格洛联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培阳 审判员 董丽珠 审判员 张国民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 法官助理王莉莉 书记员王骁翔 本裁定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