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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值控股有限公司与武汉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4684号
案件名称颜值控股有限公司与武汉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颜值控股有限公司;武汉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民初4684号 原告(反诉被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光谷金融港**办公楼区****。

法定代表人:颜井辰,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汝南路菜鸟网络武汉江夏园区B01库第一分区配套办公室v> 法定代表人:汪庭祥,执行董事。

被告(反诉原告):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容州镇侨乡大道**v> 法定代表人:刘辉,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璎,广西万瀛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颜值公司)与被告武汉昊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超公司)、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芝麻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

黑芝麻公司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起反诉,本院经合议予以准许。

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颜值公司法定代表人颜井辰,黑芝麻公司委托代理人牟璎到庭参加诉讼。

昊超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值公司立案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第16882143号“颜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宣传、销售、召回、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在《中国工商报》、《法制日报》和天猫网显著位置公开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并保留30日以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含合理支出8040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颜值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享有的第16882143号“颜值”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宣传、销售、召回、销毁侵权产品);

2.判令被告在《中国工商报》、《法制日报》和天猫网、京东网及拼多多网等互联网平台显著位置公开就侵权行为刊登声明(内容应包含诉讼案件的判决书案号、内容,侵权作品或标识名称及位置)并保留30日以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象征性经济损失1元;

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公证维权合理支出8040元;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相关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的“颜值”商标在全部4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了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其中第16882143号“颜值”注册商标核准类别包括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等。

原告一直以“颜值”的企业简称和字号及“颜值”商标进行宣传使用,“颜值”简称和字号经过微信企业号和公众号实名认证后广为人知,是有一定影响的企业简称和字号。

被告为牟取利益,大肆生产和销售带有“颜值”文字标识的商品,造成原告投入大量成本苦心经营的“颜值”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弱化,使“颜值”商标的功能减弱,严重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行为还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就被告侵权事宜多次联系,但被告却置之不理,无奈原告经过武汉市洪兴公证处(2018)鄂洪兴内证字第10136号公证书进行证据保全,确认被告侵权的事实。

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昊超公司未予答辩。

被告黑芝麻公司辩称,被告主观上并没有侵害原告商标权的故意,客观上也并未实施任何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原告诉求无任何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1.被告涉讼产品外包装上的“”商标有其显著特征,且已于2014年5月7日获得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标局)核定,使用于第30类商品芝麻糊。

本案涉讼商品系被告生产的“颜值组合”坚果黑芝麻糊,符合该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范围,属被告合理、合法使用注册商标,并未侵害他人商标权。

2.涉讼商品外包装中的“颜值组合”系对被告生产的芝麻糊产品性能进行的描述,并未作为该产品的商标所使用。

3.“颜值组合”用于第30类商品芝麻糊外包装上,与原告注册的第29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并非同类产品,毫不相干,不属商标法所列明的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4.本案涉讼商品坚果黑芝麻糊中的“颜值组合”四个字的图案及内容,与原告注册的“颜值”商标在字数、字体、图案上有着根本性的区别,有正常识别能力的人都不会混淆。

5.原告“颜值”商标项下的坚果、干食用菌产品市场份额微乎其微。

经被告调查,国内各大商场均没有销售,淘宝网销量亦极小,无法搜索到相关商品信息,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存在注册商标闲置不用的情形。

而相反,被告生产的“颜值组合”坚果黑芝麻糊在各大商场均有销售,且在淘宝网、京东商城中都可以搜索到该产品信息,且销量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名列前茅。

综上,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基础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反诉原告黑芝麻公司反诉请求:判令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及差旅费1771元。

事实与理由:1.反诉原告于2014年5月7日获国家商标局核定,将注册商标“”使用于第30类商品芝麻糊。

本案涉讼商品“颜值组合”坚果黑芝麻糊系反诉原告于2017年8月研发、生产,并投入市场。

反诉原告在芝麻糊商品外包装上使用“颜值组合”图案,其目的为对所生产的坚果黑芝麻糊性能加以说明,表明该产品配方对提高人的颜值有效。

上述包装行为系反诉原告对生产产品进行合理、合法包装,并无不当。

而反诉被告的“颜值”商标核准使用于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其核准使用的商品与涉讼商品并不属同类商品。

可见,反诉原告将“颜值组合”使用于坚果黑芝麻糊产品外包装上并未侵害反诉被告的商标专用权。

2.“颜值”一词系近年来兴起的网络语言,是指对人、物和环境的外观特征优劣程度的测定,属公共资源,并非反诉被告所独创及专有。

颜值文化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昱霖法律事务有限公司、颜值法律事务有限公司)分别在第5、7、29、30、31、32类产品注册了“颜值”商标,并将该等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授予反诉被告使用。

但经查,反诉被告“颜值”商标项下商品的市场份额微乎其微,国内各大商场均没有销售,在淘宝网、天猫、京东商城等也搜索不到相关商品的在销售信息。

国家商标局官网显示,该注册号为16882143的“颜值”商标,已于2019年3月23日被他人申请宣告无效。

社会公众有理由认为,反诉被告存在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恶意抢注商标、无使用意图的囤积商标的行为。

综上,反诉被告干扰反诉原告正常使用网络语言“颜值”,属滥用商标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另外,反诉被告还连续针对反诉原告生产的商品恶意提起诉讼,令反诉原告不堪其扰,为此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反诉被告应赔偿反诉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差旅费1771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以维护反诉原告的合法权益。

反诉被告颜值公司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曾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湖法院)在(2018)鄂0192民初1546号案件调解,反诉原告确认不再在包装上显著使用“颜值坚果”,并且仅限于标注在商品名称“南方黑芝麻糊”后。

反诉原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商标法》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诚信原则和第六条第(二)项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姓名(包括笔名)的规定。

本案被控侵权行为系因反诉原告没有履行生效调解书确认的法定义务而产生,其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即颜值公司提交的(2018)鄂洪兴内证字第10136号公证书、快递单、发票、装箱单、实物图片,(2018)鄂0192民初1546号调解书,以及黑芝麻公司提交的(2018)鄂01民辖终600号民事裁定书、(2018)鄂01民初440号、2404号民事裁定书、(2018)鄂0192民初1118号裁定书、颜值公司以及颜值文化有限公司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第16882143号“颜值”商标流程状态,法律事务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交通住宿费凭证等,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颜值公司提交的证据1,系其法定代表人颜井辰个人使用笔名发表文章情况,同颜值公司主张权利的事实之间并无关联,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2.关于颜值公司提交的证据2、3以及证据11、13-16,系有关颜值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证据,对其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至于能否证实其“颜值”字号和“颜值”商标及具有较高知名度,本院将予以另行评判;

2.关于颜值公司提交的证据5(2018)鄂洪兴内证字第4385号公证书,该证据同颜值公司在核定商品类别上使用“颜值”商标的事实有关,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

3.关于颜值公司提交的证据6公证费发票,该证据有相关公证事项证实,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

3.关于颜值公司提交的证据7“颜值”商标注册证书和授权许可协议,同颜值公司主张权利的基础有关,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

4.关于颜值公司和黑芝麻公司均提交的(2018)鄂0192民初1546号调解书,该证据同颜值公司主张黑芝麻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义务,以及黑芝麻公司反诉颜值公司曾就涉案商品起诉的事实有关,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

颜值公司提交的证据10微信聊天记录,因黑芝麻公司并非1546号案件的直接当事人,也无其他证据佐证黑芝麻公司参与了该案的调解过程,对其真实性和证明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颜值公司提交的证据12,系有关第26422527号图形商标注册的行政诉讼,同本案侵权事实之间没有关联,对其关联性不予确认;

6.关于黑芝麻公司提交的第11789315号“”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产品实物,经查该商标注册及授权许可使用情况属实,证据内容同黑芝麻公司抗辩未使用颜值公司注册商标的主张有关,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可;

7.关于黑芝麻公司提交的产品销售数量数据、商场销售实景、广告宣传情况,同判断黑芝麻公司产品销售及产品知名度有关,对其关联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 一、颜值公司经营情况及使用“颜值”商标的事实 原告颜值公司成立于2015年6月3日,登记经营范围为企业战略咨询,法律咨询,互联网、物联网、云服务、数据处理和区块链的技术研发与系统集成,智慧城市和智慧农村系统工程设计、施工,文化旅游产品的开发,文化演艺影视策划,展览展示服务,电子产品、建筑装饰材料、珠宝首饰、办公用品、汽车用品、初级农产品的批发兼零售等。

该公司宣传册页上记载“颜值公司位于光谷金融港,公司联合中国企业资本联盟、中国法律咨询网,汇聚众多资深专家、著名学者及多年从业经验的分析团队组成的专业战略咨询服务机构……拥有一支专业的项目评估团队、风险控制团队及企业孵化团队,将知识产权运营、投资、推荐、孵化为一体,帮助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运营的同时进行企业发展需要的相关资本,提升企业经营能力和创新能力”。

另据颜值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记载,其股东历经多次变更,至2019年4月时登记股东为颜井辰、颜值文化有限公司。

案外人颜值文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其最初名称为武汉昱林法律顾问咨询有限公司,后于2014年7月21日变更为武汉昱霖法律事务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8日又变更为颜值法律事务有限公司,2019年3月20日变更为现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为颜井辰。

期间,该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取得第16882143号“颜值”商标的专用权,注册人名义为“武汉昱霖法律事务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从2016年10月28日至2026年10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29类,包括: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截止)。

原告颜值公司提交的一份落款时间为“2016.8.11”的《“颜值”商标授权独占许可协议》约定,协议甲方武汉昱霖法律事务有限公司同意将其在第5类、第7类、第29类、第30类、第31类和第32类商品类别上申请注册的“颜值”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协议乙方颜值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5年。

在颜值公司网站(××)产品展示项目中展示有“颜值五谷”、“颜值坚果”类商品的照片。

另外,为证明其使用“颜值”商标的事实,颜值公司提交了与武汉盛世华邦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华邦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书》以及盛世华邦公司向案外人销售商品的发票,相关发票上记载销售商品项目涉及核桃、食品、包装五谷杂粮、农副产品等多种。

除上列证据外,颜值公司未提交其在坚果、干食用菌商品上使用“颜值”商标的商品实物,也未提交涉及该类商品销售的合同或者网络销售购买链接。

二、黑芝麻公司产品包装上使用商标和装潢的事实 黑芝麻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登记经营范围为饮料、方便食品、其他粮食加工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生产、销售。

案外人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1789315号“”商标权利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0类芝麻糊,注册有效期自2014年5月7日至2024年5月6日。

2018年8月20日,颜值公司向武汉市洪兴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在公证员监督下,颜值公司法定代表人颜井辰使用“颜井辰律师”账号登录淘宝网,在天猫搜索栏中输入“颜值坚果”进行搜索,点击搜索结果中的“南方黑芝麻坚果黑芝麻糊颜值组合400g/袋冲饮冲调”商品链接后购买了3件商品并付款110.7元。

之后,再查看颜井辰个人淘宝账户已购商品清单,显示其在2018年8月17日还曾购买过2件商品链接名称为“南方黑芝麻坚果黑芝麻糊颜值组合400g/袋冲饮冲调”的商品,订单信息显示订单总价78.8元,已于2018年8月19日配送给颜井辰。

颜值公司当庭提交了所购商品实物。

该商品包装袋正面上部印有大幅母子背景图案,中间为“”商标和“坚果黑芝麻糊”文字,左下方为“颜值组合”文字,右侧方为黑芝麻、坚果图片并辅之以“搭配坚果,吃糊新时尚”的文字,最下方印有“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包装袋反面上部印有相同的大幅母子背景图案,中间为“”商标,商标下方有“颜值组合”以及“只有高颜值的人,拍照才不修图!

”文字。

黑芝麻公司认可颜值公司所购商品实物系其生产,并向本院提交了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使用授权书》一份。

该授权书记载,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授权黑芝麻公司使用第11789315号“”商标,授权使用期间为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日。

黑芝麻公司提交的有关卖场照片、广告播出记录、视频链接等显示,南方黑芝麻糊商品在全国多个省市均有销售,并在湖南卫视、东方卫视、深圳卫视等电视媒体以及腾讯视频、爱奇艺、秒拍、微博等网络媒体进行了广泛的宣传。

有关销售数据统计显示,南方黑芝麻糊商品在2018年度的合计销售数量达3629056余箱,其中“坚果黑芝麻糊·颜值组合”销售数量为18937箱。

此外,黑芝麻公司的“坚果黑芝麻糊”商品除有“颜值组合”系列外,还有“能量组合”等系列。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除本案诉讼外,颜值公司在2018年4月曾以案外人怀远县荆山镇咪客食品店(以下简称咪客食品店)在淘宝网上销售南方黑芝麻糊商品侵害第16882143号“颜值”商标为由,向东湖法院起诉,案号为(2018)鄂0192民初1546号。

该案后以双方达成和解结案,咪客食品店同意对其淘宝网上店铺宣传中部分内容进行调整,不再单独使用“颜值坚果”四个字,但仍可非显著使用“颜值坚果+商品名称”。

此外,自2018年以来,颜值公司还向东湖法院和本院提起多起诉讼,起诉他人侵害其“颜值”注册商标,有关诉讼多以颜值公司撤诉或法院裁定移送其他有管辖权法院审理结案。

为办理有关颜值公司网站网页公证以及包括本案在内的多起网络购物取证事项,颜值公司支付了公证费8040元。

为处理本案纠纷,黑芝麻公司产生了律师代理费30000元以及律师异地办案差旅费1771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黑芝麻公司是否侵害了颜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2.颜值公司的起诉是否构成权利滥用?

一、关于黑芝麻公司是否侵害颜值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本案中,颜值公司主张黑芝麻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颜值组合”文字侵害了其对第16882143号“颜值”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但结合我国有关商标使用以及商标侵权判定的规定,本院认为,颜值公司的该项主张并不能成立。

首先,就行为性质而论,黑芝麻公司在商品包装上使用“颜值组合”文字并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误导相关公众。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可见,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应是指将有关商标用作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仅仅是为宣传介绍而描述性的使用了注册商标文字,并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

倘若不区分有关使用行为的方式和性质,将但凡在商品或包装上使用包含有注册商标文字的行为即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不仅背离了注册商标保护制度设立的初衷,也势必会剥夺其他经营者正常使用有关文字描述商品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颜值”系近年来流行的网络词汇,多用来评价人物的相貌。

黑芝麻公司通过在商品包装上使用“颜值组合”文字,系根据市场营销需要而对自身产品成分作的说明,突出产品在提升使用者颜值上的功效,该种宣传行为本身并不具有任何指示商品来源之目的和作用。

同时,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使用的“颜值组合”文字相对较小,而母子背景图和“”商标则醒目突出,再参酌当事方各自的生产经营情况,相关公众完全可以正常理解并知晓被诉侵权商品为黑芝麻公司所生产,而不会认为该商品同颜值公司存在任何联系,不会造成混淆。

其次,就商品类别而论,被诉侵权商品与第16882143号“颜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既不相同也不类似。

在商标侵权判断中,有关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是商标侵权判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本案中,第16882143号“颜值”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而被诉侵权商品为芝麻糊,两者显然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

同时,芝麻糊与坚果、干食用菌虽同属食用商品的范畴,但两者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有差异,相关公众一般也不会认为该两种商品之间会存在特定的联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该两种商品也不属于类似商品。

因此,在被诉侵权芝麻糊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类似的情况下,不论黑芝麻公司在包装上使用“颜值组合”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也不能得出黑芝麻公司行为侵犯了涉案商标权之结论。

因此,黑芝麻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颜值组合”文字的行为并不侵害颜值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同时,因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并未使用颜值公司的企业名称,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的“颜值组合”文字也根本不属于使用“颜值”企业字号的情形,对颜值公司有关黑芝麻公司行为还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主张,本院亦不予以支持。

二、关于颜值公司的起诉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的问题 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经营者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其一方面鼓励经营者通过诚信经营来培育和壮大自身产品的品牌,保护经营者在此基础上产生的财产性权益,以及基于合法、正当目的支配该财产性权益的权利;

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讲究信用、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利益。

同样,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事诉讼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另一方面,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善意、审慎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而综合本案情形判断,颜值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行为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超出了正当维权的界限,系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和民事起诉权的滥用。

首先,颜值公司理应知晓被诉侵权行为并非商标使用行为,其提起本案诉讼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

如前所述,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对商标使用行为有明确的界定,除了有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的形式要求外,还要求该种使用行为具有识别商品来源之作用。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包装上醒目的标注了“”商标,也注明了生产厂家等信息,“颜值组合”文字作为宣传商品成分的用语,不论在字体大小还是排布位置上,均不突出,普通消费者均不会将“颜值组合”文字认作该商品使用的商标。

也即是说,以普通消费者的认知能力即足以认定被控侵权行为并非商标侵权。

而依据颜值公司起诉状中的自述、该公司宣传册页上的介绍及其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判断,颜值公司系从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法律咨询的机构,对被诉侵权商品包装上使用“颜值组合”文字的性质,其理应具有比普通消费者更专业、更准确的判断能力。

在普通消费者都不会将“颜值组合”文字认作商标的情况下,颜值公司还提起本案侵权诉讼,其主观上的恶意不言而喻。

颜值公司短时间内提起多起同类诉讼案件的事实,亦进一步印证了其通过司法诉讼来谋求不当利益的主观意图。

其次,颜值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正当的维权诉讼,其实质是通过司法诉讼来谋求不当利益。

如前所述,法律并不禁止或限制权利人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提起诉讼,也不要求权利人在起诉时对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等作出超出常人认知水平的判断,但倘若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时违背基本的善意、审慎原则,在对方行为根本未侵害自身利益时,将提起诉讼作为干扰、要挟对方的手段,则显然构成对权利的滥用。

本案中,黑芝麻公司生产的南方黑芝麻糊商品本身即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且规范的使用了经权利人授权的“”商标,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颜值组合”文字来宣传产品的成分,也属正常的营销行为,并无不当。

反观颜值公司,其主张权利的第16882143号“颜值”商标并不具备市场知名度,且相关证据也不能证实其持续的使用了该商标。

颜值公司在明知被控侵权商品类别与涉案商品类别不同,且应知黑芝麻公司行为系非商标性使用的情况下,依然提起本案诉讼,其实质在于通过提起司法诉讼来干扰黑芝麻公司的经营,并据此为自身谋得不当的竞争优势和经济赔偿。

因此,颜值公司的起诉行为已构成权利滥用。

虽然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将请求的侵权损害赔偿金进行了调减,主观恶性有所降低,但其起诉行为依然造成了黑芝麻公司不必要的费用支出,对黑芝麻公司因其不当起诉而产生的费用支出,理应由其负担。

至于颜值公司反诉答辩时提出的黑芝麻公司违反了生效调解书确定义务之主张,经查,黑芝麻公司并非(2018)鄂0192民初1546号案件的当事方,且该案调解内容根本不涉及南方黑芝麻糊商品包装上使用“颜值组合”文字的事项,对颜值公司的该项辩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黑芝麻公司在产品包装上使用“颜值组合”文字的行为并不侵害颜值公司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反,颜值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构成权利滥用,应赔偿黑芝麻公司因诉讼产生的费用支出。

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修正)第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本诉原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反诉被告颜值控股有限公司赔偿反诉原告广西南方黑芝麻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费用支出损失3177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和反诉案件受理费297.14元,均由颜值控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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