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7民初1034号之一原告:江苏阿鲁邦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法定代表人:刘国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科,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静,江苏普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艾努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轩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执行董事。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真富,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智新,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陈建明。
原告江苏阿鲁邦德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鲁邦德公司)与被告上海艾努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努巴公司)、上海轩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齐公司)、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路美格公司)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9)沪0107民初1034号财产保全裁定,并已执行。
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阿路美格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苏阿路美格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严伟雄审 判 员 李 霞人民陪审员 王 俭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安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