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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振朋、鄂州市非凡婚纱至爱影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民终880号
案件名称皮振朋、鄂州市非凡婚纱至爱影城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皮振朋;鄂州市非凡婚纱至爱影城;非凡丽致(湖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黄亮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民终8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皮振朋,男,1979年8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喜华,湖北宝树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非凡婚纱至爱影城,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武昌大道****。

经营者:赵芬芬,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铭,湖北宝树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非凡丽致(湖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口中山大道**/div>法定代表人:廖伯元,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黄亮,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鄂州市人,住湖北省鄂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皮振朋、鄂州市非凡婚纱至爱影城因与被上诉人非凡丽致(湖北)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黄亮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7民初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皮振朋、鄂州市非凡婚纱至爱影城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皮振朋、鄂州市非凡婚纱至爱影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皮振朋、鄂州市非凡婚纱至爱影城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皮振朋、鄂州市非凡婚纱至爱影城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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