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8943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梦,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桃花岛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南岭村社区荔枝花园**负****铺。
法定代表人:唐丢秀。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桃花岛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2019)粤0307民初8943号案件的标的额变更为1万元整”,并于7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共计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依法向其退还人民币9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