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5853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莉,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建成通讯手机维修配件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北帝堂一路。
经营者庄建城。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建成通讯手机维修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人民币675元,本院退回人民币650元给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