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74号 原告:徐威,男,197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迪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西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庙泾路**E553。
法定代表人:李德果。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徐威为与被告上海西洛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因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但原告徐威在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威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