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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宝沥文文具店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3执10896号
案件名称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宝沥文文具店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罗湖区宝沥文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108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

被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宝沥文文具店。

。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松园路**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4。

法定代表人:徐海军。

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深圳市罗湖区宝沥文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29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53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现被执行人主动向本院支付执行款,本院在扣除执行费50元后,已将执行款5350元转付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2930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3民初12930号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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