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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红花岗区钱黔五金电动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民初309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红花岗区钱黔五金电动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红花岗区钱黔五金电动工具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309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广元路**。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宏,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红花岗区钱黔五金电动工具商行,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延安路军嫂街**/div>经营者:钱荣玲。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红花岗区钱黔五金电动工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的第105690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被告侵害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00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10000元,并于2019年6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多缴纳的275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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