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5民初3736号 原告:杭州凡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章垚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云,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晓莹,浙江迪索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中,北京观韬中茂(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凡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被告已停止侵权为由,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凡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杭州凡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