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民初943号 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经营者:马京海,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海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经营者:刘相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策,陕西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XX号XX单元。
经营者:米科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荷花,女,汉族,米科峰之妻,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第三人:窦楠楠,男,199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
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申请追加被告西安市高新区XX店、第三人窦楠楠,本院经审查后依法进行了追加。
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文海印刷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