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知民终2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陕坝镇建设街39号。
法定代表人:焦树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艳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胜区穆鑫烟酒茶行,经营场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万业小区17号楼2号底商。
经营者:穆涛,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南省夏邑县城关镇。
上诉人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胜区穆鑫烟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内06民初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以其已与东胜区穆鑫烟酒茶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内蒙古河套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