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8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安市武安镇宏信通讯器材门市部,经营场所:河北省武安市新华大街,经营者:刘志国,男,汉族,1983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北省武安市。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安市武安镇宏信通讯器材门市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2019年7月15日,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