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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筑龙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0108民初32745号
案件名称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筑龙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筑龙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德昌伟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民初32745号原告: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恒路6号(印刷材料厂内)。

法定代表人:王辰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臣,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德昌伟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木林镇马坊村改革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曹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筑龙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185号新新商务楼506-510室。

法定代表人:贾晓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焱,女,北京筑龙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静,女,北京筑龙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阳公司)与被告北京德昌伟业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公司)、被告北京筑龙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龙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龙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秀霞、孟凡臣,被告德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峰,被告筑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焱、党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德昌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宣传、推广带有“FS101”“FS102”标识或近似标识的产品;

2.二被告在《法制日报》《北京晚报》首版显著位置以及筑龙建材网(网址为jc.zhulong.com)、1688网(网址为www.1688.com)、行业信息网(网址为www.cnlinfo.net)、盛丰建材网(网址为www.jiancai.com)首页置顶版面连续三十日发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声明,声明内容需经龙阳公司审核;

3.二被告赔偿龙阳公司经济损失393676元及合理开支106324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费10万元及公证费6324元)。

事实和理由:龙阳公司享有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类的第21716964号“FS101”商标、第21716963号“FS102”商标以及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9类的第15397576号“FS101”、第15397557号“FS102”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龙阳公司发现,德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砂浆防水剂、混凝土防水密实剂等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并发布到筑龙公司主办的筑龙建材网(网址为jc.zhulong.com)进行宣传销售,侵害了其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筑龙公司在明知德昌公司发布的涉案产品涉嫌侵害商标权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故诉至法院。

德昌公司辩称:1.涉案商标是FS英文字母图形加上101、102数字组合而成的图文商标,并非FS101、FS102本身,且相关判决显示FS101和FS102不构成特有名称,且属于一种特有技术,技术持有人对技术名称不享有独占权。

2.德昌公司未生产、销售过龙阳公司主张的涉案产品,德昌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使用的是德昌伟业商标,且德昌伟业商标在混凝土添加剂中属于知名商标,德昌公司亦有较高知名度,德昌公司无需攀附龙阳公司的知名度。

3.包括筑龙建材网在内的网站上的相关产品信息均非德昌公司发布,亦非德昌公司员工的行为,其他经销商的行为的德昌公司无法控制。

4.在筑龙建材网上发布产品信息无需相关的营业执照或授权手续,不排除其他人以德昌公司的名义注册并发布涉案产品信息。

综上,德昌公司不同意龙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筑龙公司辩称:1.筑龙建材网为网络平台服务商,相关的产品信息均为用户提供。

2.筑龙公司在收到起诉后就相关产品信息进行了核实,后通知了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因后台记录需要一定的核实时间,故没有及时处理,但筑龙公司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综上,筑龙公司不同意龙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龙阳公司享有的商标权情况2008年2月28日,龙阳公司(乙方)与北京韩伍思达防水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韩伍思达公司)签订了《关于无形资产转让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载明:甲方独立开发了FS101、FS1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以及FS101砂浆防水剂与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产品,并拥有上述技术和产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权益,乙方已经收购并获得上述技术和产品的全部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在此,甲方方就相关问题作如下说明:自本声明签署之日起,与上述FS101、FS102刚性(复合)防水技术,以及FS101、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产品相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和其他相关权益归乙方所有,上述权益包括:商标权、专利权、生产工艺和配方等技术秘密、技术和产权的后续开发权、产品独家生产经销权、技术和产品的声誉和荣誉、产品的专有名称权等。

龙阳公司表示,根据《声明》起合法受让获得“FS101”、“FS102”品牌,并申请了相关商标,在本案中主张其享有以下四项商标权(四个商标统称涉案商标):1.第21716964号“FS101”商标(见附件图1),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类混凝土用凝结剂、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混凝土防腐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石建筑防潮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防腐剂。

申请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4日至2027年12月13日。

2.第21716963号“FS102”商标(见附件图2),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类混凝土用凝结剂、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混凝土防腐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石建筑防潮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防腐剂。

申请日期为2016年10月28日,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4日至2027年12月13日。

3.第15397576号“FS101”商标(见附件图3),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沥青、非金属柱、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黏土、砖、混凝土、水泥。

申请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有效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

4.第15397557号“FS102”商标(见附件图4),核定服务项目为第19类非金属建筑材料、沥青、非金属柱、可移动的非金属建筑物、建筑玻璃、黏土、砖、混凝土、水泥。

申请日期为2014年9月23日,有效期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

龙阳公司据此主张享有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对此予以认可。

德昌公司否认《声明》内容的真实性。

为证明自2008年2月28日以来,其持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广宣传FS101、FS102品牌,并将“FS101”“FS102”作为商标标识用于其生产、销售的“砂浆防水剂”“混凝土防水密实剂”等建筑材料,使得涉案商标已经成为国内建筑防水行业的知名品牌,龙阳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荣誉证书。

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出具的《证书》载明龙阳公司生产的FS101砂浆防水剂、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在活动中为中国著名品牌,有效期至2017年4月。

中国轻工企业投资发展协会于2017年6月20日出具的《证书》亦载明基本一致的内容,有效期至2018年12月9日;

于2018年12月23日再次出具基本一致的《证书》,有效期至2020年6月23日。

2018年1月23日,河南省建设新技术推广管理办公室出具证书,载明龙阳公司名称为FS101砂浆防水剂、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的项目被列为河南省建设新产品新技术推广项目,有效期3年。

中国建材检验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书载明龙阳公司的FS101砂浆防水剂、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入选《绿色建筑选用产品导向目录》。

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亦出具准用证,载明龙阳公司的前述两款产品为绿色建筑选用产品证明商标。

2014年11月,龙阳公司被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产品质量诚信单位(AA)级企业”。

2009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房地产总工工作委员会、全国房地产总工俱乐部出具《证书》,载明龙阳公司生产的全国房地产FS101砂浆防水剂、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系列产品在房地产项目提升建筑品质技术创新中表现突出,授予2009全国房地产总工建筑设计选型优选品牌。

2010年12月、2011年12月,中国建筑防水协会、全国房地产总工俱乐部分别出具《证书》,载明龙阳公司生产的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技术产品在房地产建筑品质创新中贡献突出,得到房地产总工的好评,特评为2010全国房地产总工优选品牌产品。

此外,FS101砂浆防水剂、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品牌产品还荣获2010上海世博会建设工程节能环保新材料(系统)荣誉称号。

龙阳公司还提交了其公司被评为用户满意标杆企业、2012中国创造力隐形冠军、质量、服务、信誉AAA示范企业、中国市场品牌成就奖、全国产品和服务质量诚信标杆企业、2015中国企业社会责任500强等荣誉证书。

此外,龙阳公司亦提交了韩伍思达公司的相关证书等。

2.相关媒体报道。

龙阳公司提交了《中国建设报》《企业家日报》《人民政协报》《环球时报》《中国政协》《市场观察》等报纸、报刊以及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号等数十篇针对龙阳公司及其建筑地下防水技术等报道文章。

《北京新闻》《中国新闻》《新闻直播间》曾经就龙阳公司承办的相关论坛活动以及建筑防水理念进行电视媒体报道。

3.相关专家、行业机构评价、标准设计图集。

龙阳公司提交了中国建筑业协会材料分会2015年9月21日出具的《说明函》,说明龙阳公司及其FS101砂浆防水剂、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及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技术得到了专家、媒体和用户的一致好评并获得了多个荣誉称号。

北京市工程建设企业技术标准含有FS101、FS102地下刚性防水技术规程,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建筑防水委员会2006年7月10日的相关会议纪要中亦提及了FS101砂浆防水剂、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产品。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下建筑防水构造》等图集中有FS101、FS102地下刚性复合防水技术等资料。

龙阳公司还提交了韩伍思达公司的相关研究报告评价意见、专家评估证书、杨嗣信就FS101、FS102产品出具的《说明》等。

4.相关合同、产品实物照片、产品手册、检测报告等。

龙阳公司提交了2011年至2018年期间数十份与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客户等签订的经销商合同及销售合同,合同中载明产品为FS101砂浆防水剂、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产品。

产品实物照片、产品手册等显示有FS102的标识。

龙阳公司还提交了2003年以来FS101砂浆防水剂、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的相关检测报告,显示产品合格并符合相关技术指标要求。

德昌公司认可前述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的真实性,但认为相关颁发机构不具有评奖资格,媒体报道大多是自我宣传,无法证明龙阳公司的产品的知名度。

对于龙阳公司提交的专家、行业机构评价等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且认为与本案无关。

至于龙阳公司提交的合同、产品实物、检测报告等,德昌公司认为与本案无关。

筑龙公司则认为上述证据均与其无关。

二、龙阳公司主张二被告的侵权行为(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935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8935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6月6日,在百度搜索中输入“筑龙建材网德昌伟业FS101”,选择第一条搜索结果链接,进入筑龙建材网页面,显示该网发布有标题为“FS101砂浆防水剂德昌伟业直销”的产品信息,价格为360元每公斤,分类为----,型号为FS101,供应商:德昌伟业。

产品详情里介绍有FS101砂浆防水剂的特征,并载明联系人为王经理、附有其电话号码及QQ号码,公司网站为www.bjdcwy.com。

产品详情里附有三张图,第一张图的产品包装上有“FS101砂浆防水剂”的字样,左上方有“德昌伟业”字样,第二张图上所显示的产品包装均无任何信息,第三张图显示入口处有“德昌伟业”的字样。

在百度搜索上分别搜索“阿里巴巴FS101砂浆防水剂”“阿里巴巴FS102”,显示1688网站上同城产品栏目中发布有“FS101砂浆防水剂FS101价格FS101厂家”“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FS102价格FS102厂家”信息,详细信息中亦提示,联系王经理并附有与前述一致的电话号码及QQ号码,产品详情里的附图为前述第二张产品包装无信息的图。

聪慧网、中国建材网、盖德化工网、盛丰建材网亦有与前述两个网站基本一致的产品信息,仅是部分产品信息中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有所不同,其中盛丰建材网的产品图片中有“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的字样,左上方有“德昌伟业”字样。

2.(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9070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9070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6月9日,在百度搜索中输入“FS101筑龙德昌”,选择第一条搜索结果链接,进入筑龙建材网“德昌伟业”页面信息,其中企业简介提及“德昌公司北京顺义区,是中德技术合作的全国混凝土外加剂行业知名企业”,下方产品中有与第8935号公证书筑龙建材网页面基本一致的FS101砂浆防水剂产品页面信息。

回到百度搜索结果,选择第二条搜索结果链接,进入的筑龙建材网页面产品页面信息亦与第8935号公证书FS101砂浆防水剂产品页面信息基本一致。

盛丰建材网亦有FS101砂浆防水剂产品、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的产品信息,信息均显示该信息显示公司名称为德昌公司,但会员信息显示未认证,产品信息中均有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其中FS101砂浆防水剂产品信息图片上有“FS10砂浆防水剂”字样、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产品信息图片上有“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德昌伟业”字样。

此外,1688网、行业信息网上亦有以德昌公司名义发布的FS101砂浆防水剂、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的产品信息,产品信息有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产品图片上有“FS-102混凝土防水剂”“FS102防水剂”“FS102防水密实剂”等字样。

3.(2017)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2633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12633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8月16日,在百度搜索中输入“德昌FS101”,选择第一条搜索结果链接,进入筑龙建材网,显示的内容与第8935号公证书筑龙建材网FS101砂浆防水剂产品页面信息基本一致。

马克波罗网、行业信息网、盖德化工网、聪慧网上亦有以德昌公司名义发布的FS101砂浆防水剂,产品信息有具体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产品图片上有“FS101砂浆防水剂”字样,产品图片与筑龙建材网上的相关图片一致。

进入德昌伟业网(网址为www.bjdcwy.com),页面上无与FS101砂浆防水剂产品、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等产品相关的内容。

联系人、联系方式亦与筑龙伟业网上不一致。

查询德昌伟业网的ICP备案,主办单位为德昌公司。

龙阳公司还提交了网页打印件,证明筑龙建材网上至2019年1月22日仍有相关产品信息。

当庭使用百度手机浏览器搜索“德昌fs101”,可进入筑龙建材网页面,显示有德昌FS101砂浆防水剂产品信息。

龙阳公司据此主张德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砂浆防水剂、混凝土防水密实剂等上使用了与FS101、FS102近似的标识,并发布到筑龙公司主办的筑龙建材网(网址为jc.zhulong.com)进行宣传销售,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第21716964号“FS101”、第21716963号“FS102”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第15397576号“FS101”、第15397557号“FS102”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筑龙公司在明知德昌公司发布的涉案产品涉嫌侵害商标权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龙阳公司表示如法院未认定前述行为构成侵害商标权,其亦主张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询,龙阳公司未实际购买其主张的德昌公司生产销售的相关产品,亦表示除前述公证书公证的网站外,未发现在实体店或其他渠道发现德昌公司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德昌公司否认其生产、销售前述产品,表示公证显示的网站上相关的产品图片可能是用户自行制作并发布的,有PS的可能。

德昌公司表示其生产销售了多种砂浆防水剂和混凝土防水密实剂,但从未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使用FS101及FS102的标识,其早已注册有自己的商标“德昌伟业”,德昌公司的知名度及产品影响力比龙阳公司高。

为此,德昌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1.第11202955号“DECHANG德昌伟业”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类别为第1类混凝土用凝集剂、混凝土用凝结剂、混凝土充气用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混凝土防腐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防水制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防腐剂、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剂,有效期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23年12月20日。

2.德昌公司产品名录,包括106种产品,证明其产品种类齐全。

3.德昌公司产品实物图,其中无涉案产品。

4.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化工产品手册——混凝土外加剂》,证明德昌公司产品被收入该手册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5.德昌公司企业宣传手册,证明德昌公司是专业建材添加剂生产商,产品种类齐全,产品线完整。

龙阳公司认可第11202955号商标注册证的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否认其他证据的真实性。

筑龙公司主张筑龙建材网为网络平台服务商,相关的产品信息均为用户提供,注册成功后即可发布其产品,其已经删除了涉案产品信息,无需承担责任。

为此,筑龙公司提交了筑龙建材网服务条款、注册流程、相关用户的后台记录、删除涉案产品的后台操作记录予以证明。

其中用户后台记录显示:企业名称为“德昌公司销售部”,注册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企业简介为“德昌公司北京顺义区,是中德技术合作的全国混凝土外加剂行业知名企业”,联系人王经理并附有手机、固话,记录含有其注册IP及最近登录IP,最近登录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

筑龙公司表示该用户非实名认证。

筑龙公司还提交其平台上所有与“德昌”相关的用户信息,其中3个用户为实名认证,有德昌公司营业执照信息,筑龙公司表示其平台上允许多个用户注册统一名称,且未对相关用户进行实名认证。

后台操作记录显示,其于2017年8月4日根据涉案公证书的情况删除了涉案产品信息,由于其未屏蔽该用户,鉴于2019年1月22日当庭勘验的情况,又于2019年1月22日再次删除了勘验涉及的产品信息。

龙阳公司认可筑龙公司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亦认可筑龙公司提交的用户后台记录的联系方式与公证书显示的联系方式一致,但无法确认是否未同一用户。

龙阳公司另表示,筑龙公司提交的用户后台记录可以证明相关产品信息系德昌公司发布。

德昌公司表示,筑龙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发布涉案产品信息的用户与其无关。

四、其他德昌公司提交了龙阳公司与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的一审、二审、再审的判决书及裁定书,欲证明FS101砂浆防水剂、FS102混凝土防水密实剂未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名称。

龙阳公司认为该案与本案无关。

龙阳公司主张为本案支出10万元律师费及公证费6324元,并提交了10万元的律师费发票及入账通知,总计金额为6324元的公证费发票3张。

德昌公司认可发票真实性,但认为律师费过高,且无相关委托合同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龙阳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声明》、荣誉证书、媒体报道、网页打印件、评价意见、说明函、专家说明、证书、会议纪要、设计图集、合同、照片、宣传手册、检测报告、公证书、发票,德昌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产品名录、照片、《化工产品手册——混凝土外加剂》、宣传手册、判决书、裁定书,筑龙公司提交的网页打印件、后台记录等予以证明,本院证据交换笔录、开庭笔录等亦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证据显示,龙阳公司自2017年12月24日至2027年12月13日享有第21716964号“FS101”商标、第21716963号“FS102”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自2015年11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享有第15397576号“FS101”商标、第15397557号“FS102”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对龙阳公司享有涉案商标权不持异议。

龙阳公司有权自上述时间起禁止他人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的商标,以及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本案中,龙阳公司主张德昌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砂浆防水剂、混凝土防水密实剂等上使用了与FS101、FS102近似的标识,并发布到筑龙公司主办的筑龙建材网(网址为jc.zhulong.com)进行宣传销售,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第21716964号“FS101”、第21716963号“FS102”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第15397576号“FS101”、第15397557号“FS102”商标近似的商标,侵害了其享有的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筑龙公司在明知德昌公司发布的涉案产品涉嫌侵害商标权的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措施,应承担连带责任。

德昌公司对此予以否认,表示其未生产生产、销售前述产品,从未在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使用FS101及FS102的标识。

筑龙公司则认为其为网络平台服务商,相关的产品信息均为用户提供,注册成功后即可发布其产品,其已经删除了涉案产品信息,无需承担责任。

结合诉辩称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德昌公司是否实施了龙阳公司主张的涉案行为涉案行为,二是筑龙公司是否应就其运营的筑龙建筑网上发布有涉案产品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

本院认为,首先,筑龙建筑网上发布涉案产品的用户无法证明与德昌公司相关,仅凭该页面上有德昌公司的网址、照片难以证明系德昌公司所发。

其次,涉案公证书所公证1688等其他网站亦难以证明与德昌公司有直接关系。

再次,公证书中所含的产品信息图片虽有“FS101”“FS102”等标识,但图片不够清晰,且明确标注有系德昌公司生产,不能排除系他人使用德昌公司名义制作并发布。

最后,德昌公司否认生产、销售涉案产品,而龙阳公司亦未实际购买涉案产品,并表示除前述公证书公证的网站外,未发现在实体店或其他渠道发现德昌公司生产销售相关产品,无法证明涉案产品真实存在。

综合以上因素,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德昌公司生产、销售了涉案产品,亦不能证明德昌公司实施了涉案侵害商标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故对龙阳公司要求德昌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

筑龙公司虽未及时删除筑龙建筑网上的涉案产品信息,但首先,如前所述,龙阳公司未购买涉案产品,无法证明涉案产品真实存在;

其次,筑龙建材网上仅是发布带有与涉案商标近似表示的产品图片,对筑龙公司而言,其未实施在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的行为,本案亦无证据证明其销售了涉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故筑龙公司的行为,亦不未侵害龙阳公司的商标权、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对龙阳公司提出要求筑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北京龙阳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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