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076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寒,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夏香梅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合肥市包河区。
经营者:夏香梅,女,汉族,1982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永城市。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包河区夏香梅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 浩 审 判 员 朱治能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成玮 书记员陈秋霞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