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331号原告: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渤海二十一路569号。
法定代表人:林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允召,山东鲁邦律师事务所。
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国力重型汽车配件经营部,住所地小店区建设南路山西汽车配件市场415号。
原告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与被告太原市小店区国力重型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滨州渤海活塞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