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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遵义市福达物资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3民初300号
案件名称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遵义市福达物资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遵义市福达物资供应站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3民初300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超,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遵义市福达物资供应站。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外环路农机公司对面。

实际经营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环城路982(遵义市福达物资供应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49。

法定代表人:洪琼瑶。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福达物资供应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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