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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协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8民初426号
案件名称涂协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涂协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民初426号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阳区马甲镇新建村下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4MA344KW9XA。

法定代表人:杜新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忠涛,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涂协英,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涂协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泉州平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静瑜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林发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赖晓敏 书 记 员 张 琪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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