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337号 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福马路888号118室。
法定代表人:张章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福建能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旺家福购物商场有限公司祥平分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祥平里二路59号。
负责人:洪秋谨。
被告:厦门市旺家福购物商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山村北门。
法定代表人:洪秋谨,总经理。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宜栋,福建磊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旺家福购物商场有限公司祥平分店、厦门市旺家福购物商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以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福州品鲜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铁玲) 人民陪审员 (陈永殿) 人民陪审员 (吕雅龙)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薛潇) 书记员(陈婕) 附本案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