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1396号原告上海沈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XU。
法定代表人:被告深圳华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6H。
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沈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华联泰克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8日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沈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原案件受理费8800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法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沈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