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9)云刑申159号胡敏跃:你因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刑初605号刑事判决、本院(2019)云刑终120号刑事裁定。
以你印刷的包装箱面纸的商标图样数量只有18580件,不是涂改过的20740件,未达二万件以上,依法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请求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与原审被告人云志寿、韩小波未经“褚橙”商标标识的注册商标所有人新平金泰果品有限公司、“戴草帽老人头像”商标标识的注册商标所有人云南实建果业有限公司许可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伪造这两种注册商标标识在包装箱面纸上,数额共计20740件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你们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严重。
你与原审被告人云志寿、韩小波三人的违法印刷行为已经侵害了权利人的多项知识产权和合法权利,触犯了我国刑法,应予惩处。
关于你提出,印刷的包装箱面纸数量应当是18580件而不是20740件,未达二万件以上,依法不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本案在移送到公诉机关以后,公诉人发现已经贴上涉案注册商标标识面纸的包装箱的数量原记载为5240件,与搜查现场的清点记录不一致,便要求侦查机关进行核实。
经侦查机关与被搜查人胡XX(系云南洲瑞商贸有限公司负责生产的工作人员,又系搜查现场涉案物品持有人)一起核实后,进行了更正,更正后的数字为7400件。
据此,原判结合此事实及其他证据认定印刷数量为20740件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并无不当。
原判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所作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你要求再审改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