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4593号原告任华琼,女,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深圳顶创皮具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罗田路20号福中福幸福海岸11栋B座1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8T。
法定代表人李鹏。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
法定代表人张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华琼与被告深圳顶创皮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华琼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