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9537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沙太路668号之二5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秋云,系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万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瑞悦工业区B栋6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6G。
法定代表人傅顺发。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万远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