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晋10民初25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达,山西云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洞县迅磊娱乐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洪洞县大槐树镇新丽都装饰城。
法定代表人:郑俭。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伟,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洪洞县大槐树镇城东村锦绣华府3号楼1单元1301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横琴公司)与被告洪洞县迅磊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洪洞迅磊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解达,被告洪洞迅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829944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均为2014年4月14日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视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
第11727494“”商标,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7月21日至2025年7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视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东方纯KPARTY”店位于洪洞县大槐树镇新丽都装饰城,该区域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以及在大众点评、美团网等网站及微信公共号中使用“纯K”文字及服务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被告洪洞迅磊公司答辩称:一、被告成立于2018年1月17日,在洪洞县新丽都装饰城经营东方纯KPARTY,与原告所述的商标具有明显的区别,不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二、原告所称的商标仅为普通使用许可,并没有限定其受保护的范围及受保护的区域。
其主张在洪洞县城范围内不得使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三、原告所诉的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综上,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珠海横琴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1.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商标证书的证明公证书,原告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明涉案商标合法有效的权利状态以及原告拥有涉案商标的独占使用权的事实。
2.被告的企业工商信息,证明被告的主体信息。
3.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所获得的相关奖项及知名度证据,证明原告经营的纯K系列品牌在KTV行业具有极高的美誉度与知名度。
4.原告与知识产权被授权许可方签订的纯K经营指导合同,证明参照该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合理确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5.(2018)晋并西证民字第28893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权意图之明显,侵权行为之恶劣。
其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6.公证费发票、差旅费发票等,证明原告因调查取证发生的必要费用,公证费2000元,交通费123.23元,律师费8000元(没有发票)。
被告洪洞迅磊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对原告提供的公证书没有意见,但是不论是纯K还是纯Kparty,被告实际使用的和原告的不一样。
2.原告提供的发票不清楚,有霍州到洪洞的,不予认可。
还有其他的发票,被告亦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8299448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1年12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截止)。
2014年4月14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商标,该两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至2024年4月13日,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视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7月21日,广州市苏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1727494号“”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25年7月20日,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教育;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
电影制作;
电视文娱节目;
作曲;
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电视剧本编写;
提供卡拉OK服务;
节目制作(截止)。
2015年12月13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商标均转让给珠海横琴新区合众联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5月10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商标注册人名义均变更为原告珠海横琴公司。
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太原市城西公证处出具(2018)晋并西证民字第2889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载明:申请人珠海横琴公司为维护自身知识产权现需要调查取证,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处提交公证申请,申请公证处对其委托代理人郭伟伦到位于洪洞县新丽都装饰城西北角的店招标明“东方纯KPARTY”的相关店铺拍照以及获取相关物品的取证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受理了该公证申请。
本公证员张洁对申请人珠海横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伟伦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并对其进行了询问,就关于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对其进行了告知。
一、本公证员与公证人员高真杰随同申请人珠海横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伟伦于2018年8月15日下午16时05分来到位于洪洞县新丽都装饰城西北角的店招标明“东方纯KPARTY”的相关店铺,监督郭伟伦进行了以下行为:1.监督委托代理人郭伟伦从上述地点消费支付金额共计人民币壹佰伍拾壹元整,取得POS签购单两张、消费账单一张、消费收据一张、微信公众号截图一张、WiFi连接截图一张、支付宝支付截图两张、打火机一个;
2.监督委托人郭伟伦使用手机将店铺所处位置及店铺内情况进行了拍照,共拍照片二十张(该手机已经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高真杰检查,确认处于清洁状态);
3、监督委托代理人郭伟伦使用手机对取得的POS签购单两张、消费结账单一张、消费收据一张、打火机一个进行拍照,共拍照片六张。
二、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高真杰将上述取得的POS签购单两张、消费结账单一张、消费收据一张、打火机一个进行封签并粘贴封条,加盖本处公章;
并监督委托代理人郭伟伦使用手机,对上述封签后的POS签购单两张、消费结账单一张、消费收据一张、打火机一个进行拍照,并拍照片一张。
三、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高真杰将上述封签并粘贴封条、加盖本处公章后的POS签购单两张、消费结账单一张、消费收据一张、打火机一个交由委托代理人郭伟伦收存。
四、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高真杰将上述拍得的照片共计三十一张,全部导出打印。
兹证明:1.上述粘贴封条并加盖本处公章后的POS签购单两张、消费结账单一张、消费收据一张、打火机一个,系申请人珠海横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伟伦于2018年8月15日在洪洞县新丽都装饰城西北角的店招标明“东方纯KPARTY”的相关店铺消费取得;
2.本公证书后所附的三十一张照片,系在保全证据过程中及封存后现场拍照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
该证据证明:被告的店外门头广告牌上使用了东方纯KPARTY,大厅的指示牌以及电梯口、电梯口广告牌,均使用了东方纯K,海报上使用了东方纯K,消费指示牌上使用了东方纯K,服务员的胸牌上使用了K,包厢内使用了东方纯K,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东方纯K,打火机上的标识为东方纯K,消费收据上印章为东方纯K。
另查明:原告珠海横琴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支付公证费2000元,消费151元,交通费123.23元,律师费8000元(没有发票),以上共计10274.23元。
又查明:被告洪洞迅磊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郑俭,成立日期为2018年1月17日,住所地:洪洞县大槐树镇新丽都装饰城。
经营范围为:娱乐场所经营:KTV包厢;
住宿服务;
足疗服务;
食品经营: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零售:水果;
烟草制品零售:卷烟、雪茄烟。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被告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及其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原告拥有的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注册商标处于法律有效保护期内,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被告洪洞迅磊公司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外门头广告牌上使用了东方纯KPARTY,大厅的指示牌以及电梯口、电梯口广告牌上均使用了东方纯K,海报上使用了东方纯K,消费指示牌上使用了东方纯K,服务员的胸牌使用了K,包厢内使用了东方纯K,微信公众号中使用了东方纯K,打火机上的标识为东方纯K,消费收据上印章为东方纯K,与原告注册的“”、“”、“”、“”等商标相近似,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应予支持。
关于损失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综合原告案涉商标的知名度、声誉、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过错程度、经营规模、设立时间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300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洪洞县迅磊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8299448号“”、第11727497号“”、第11727503号“”、第1172749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洪洞县迅磊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750元,被告洪洞县迅磊娱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