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119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芳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芳冠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200元,扣除执行费2200元,剩余款项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01执119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德州扒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省芳冠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1民初21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山东省芳冠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9200元,扣除执行费2200元,剩余款项过付给申请执行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