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402民初16925号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56N。
法定代表人:董明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库四顾百货商贸店。
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113MA6X1UXG6J。
经营者:张二红。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开发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765XB。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库四顾百货商贸店、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
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0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