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2民初679号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秦皖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超军、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掌起彩茂食品超市。
经营者:林彩茂。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掌起彩茂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