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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欣向电气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证保2号
案件名称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欣向电气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07-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欣向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证保2号申请人: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马路角。

法定代表人:陈建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润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国艳,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欣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长春村。

法定代表人:郑伊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浙江欣向电气有限公司涉嫌侵害其第4222150号“111ager”、第9926171号“MGR”注册商标权,相关证据以后难以取得为由,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浙江欣向电气有限公司内涉嫌侵权的继电器产品样品、清点数量,并扣押或复制相关财务资料。

本院认为,申请人乐清市美格尔电子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者扣押被申请人浙江欣向电气有限公司内涉嫌侵害第4222150号“111ager”、第9926171号“MGR”注册商标权的继电器产品样品,并清点涉嫌侵权产品数量;

二、查封、扣押或者复制被申请人浙江欣向电气有限公司制造、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合同、发票等相关财务资料。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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