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523号原告:上海家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九新公路339号1幢14楼。
法定代表人:姚宝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凌云,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郑楼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金良印,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上海家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融泰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能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上海家能实业有限公司负担。